記者趙奇濤、陳建輝/宜蘭縣議會報導
宜蘭市一條巷道,市公所依縣訂「宜蘭縣巷道禁停車輛管制辦法」公告,機車可以順向停車,卻遭警方開單;警方說明「禁停汽車」就包括機車。意即縣府訂的和中央的法令牴觸。黃定和議員並質疑縣的罰款超收,和取締方式不正當有關。
黃定和議員指出,交通違規罰款有超收,增加縣庫收入當然不錯,但必須是用正當的方式,民眾若在禁止停車標誌線停車,可以開罰單,依56條開罰,但56條是指汽車,民眾被罰的是機車,被開單後跟警方說明,警察卻說有意見去申訢,警察開錯了不主動撤銷,要民眾去申訢,有道理嗎?
黃定和議員拿出市公所的公文說,其中第3項──市公所是依「宜蘭縣巷道禁停車輛管制辦法」第5條公告:「寬度未達五公尺者,雙邊劃設黃線並豎“禁停汽車〞標誌牌面(附牌面標示禁停車種為四輪以上汽車,禁停時間自0時起至24時止,機車應順向停車,並不得妨礙通行」。很清楚機車可以停放,順向即可。警察局違規停車有超收現象,是這樣超收的嗎?
警察局長詹永茂說明,如果不符合處罰規定,當然要撤銷。依照中央法令規定,禁停汽車,就包括機車,都是機動車輛。
黃定和議員說,市公所依据的「宜蘭縣巷道禁停車輛管制辦法」是縣府訂定的,明明寫著機車可以順向停車,警察局卻去開單。
警察局說明,中央的法令優於縣府訂的。
黃定和議員表示,那民眾錯在哪裡,牌示上明明寫著〞機車可以順向停車,警方怎麼可以開單,是不是該撤銷?縣訂的若不合法,就要廢除呀,牌示是公告周知的,民眾照規定作還被罰,太不合理。基層員警要加強勤教,不要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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