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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籍宜蘭縣縣議員林騰煌因2018宜蘭五合一選舉期間涉及賄選案,經宜蘭地方法院在7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復又在7月17日就民事訴訟被判當選無效,雖然都得以上訴,但內政部今(19)日函文正本給林騰煌、副本給宜蘭縣議會、宜蘭縣政府,公文指出依據「選罷法」第117條第1規定….自判決之日7月4日起,林騰煌議員職權必須停止。
縣議員林騰煌涉及賄選案,經宜蘭地檢署提起公訴後,宜蘭地方法院是在7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徒刑,仍可上訴,復又在7月17日民事部份判處當選無效,仍可上訴高院,這部份屬二審定獻制,林騰煌已表達上訴之意。
據內政部函文指出,依據選罷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當選人犯同法第97條第1項至第3項、第99條第1項、第2項、第100條第1項至3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或其他預備犯或第103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根據了解,林騰煌仍保有議員資格,但卻不得出席議會、不能參與表決,也不能領取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及出國考察費,仍可領取助理補助費、為民服務費、研究費、保險費、健康檢查費等,但如果林騰煌在二審改判無罪,其任期尚未屆滿,是可以復職的,並請領未領之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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