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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該局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另土地所有權人若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
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民眾,自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日起,若5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行移轉情事或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財稅局每年都會主動辦理列管案件的清查,因此民眾如戶籍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或土地(建物)供出租營業前應審慎評估,以免事後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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