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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普悠瑪尤姓駕駛員夜遭宜蘭地檢署移送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一案,經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連夜偵訊認為,尤姓司機與旅客非朋友關係,更無與被告串證之可能,因此裁定50萬元具保及限制住居及出海、出境。
據宜蘭地方法院表示,司機員在接受調查時供稱,列車從瑞芳開始,即出現動力異常,車上速度儀表與實際車速不符,因此採直接控制車速。依檢方隨卷所附的車速表可知於事故前之16時45分,該列車車速直線爬升,於46分達120公里,47分時達140公里,至48分仍為140公里,旋即肇事。
合議庭認為,該列車離開羅東站二分鐘內之時速不斷提升,當APT關閉時,已失去自動偵測、煞車之輔助,司機員已知新馬月台有大彎道,更應早為因應,然被告卻在近月台彎道才緊急煞車,而導致列車翻覆,死傷慘重,過失嫌疑重大應可以採認。
合議庭也認為,被告已承認業務過失,且與本案相關的列車長、站長、列檢員、調度員、服務員、巡視員等都已經檢察官調查,且相關車速表、行控對話錄音檔也都查扣,至於事故之詳細原因,應由專業鑑識人員進行鑑定,被告並無串證之虞。
再則,被告為鐵路局運轉副主任,有固定住居所,雖因業務過失造成重大死傷實屬,但尚有鐵路局及其他保險公司可擔負賠償,檢察官僅以被告將來可能面臨高額民事追償,即認有逃亡之虞,容屬臆測,無足採信,因此裁定新台幣50萬元具保及限制住居及出海、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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