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鯨豚列屬野生動物保育法,但漁民卻因干擾漁場恨之,然政府三令五申禁捕,卻總有少數漁民在捕撈的過程中,夾帶鯨豚肉進來,據早期饕客表示,鯨豚肉還是相當美味,第七海巡隊昨日下午就在南方澳內埤路民宅查獲1點3公噸的鯨豚肉,全案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依法辦理。
這起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查獲的鯨豚肉約1372點3公斤,也是南方澳近期間所查獲較多數量的一次,如果餐飲業者向漁民購買、販賣或為消費者代客料理等,獵捕漁民、餐飲業者與消費者皆觸犯上開法令的。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如有違反將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如違反將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鯨豚肉也許好吃(但相當腥),但罰鍰、判刑都相當重,為海洋資源能永續,大家還是別以身試法。
(照片農業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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