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周龍/羅東報導
家住宜蘭市87歲李婦到菜園工作時,被虎頭蜂狂螫20個包致死,李婦兒子指控,早在事發前10天就有人通報宜蘭縣政府,農業派員至現場察看,卻未將拆除蜂窩,也未設立警告標示,導致釀成悲劇發生,聲請國賠188萬多元,一、二審都判李婦兒子敗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大逆轉,認定宜蘭縣政府怠忽執行職務,致李婦因蜂螫事故死亡,有國賠責任,今改判應國賠家屬138萬多元,全案確定。
2019年6月29日,民眾向宜蘭縣政府反映,宜蘭市慈航路500巷某房屋附近的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巢,農業處派捕蜂業者到場,未立即摘除,也未設置警戒標誌、封鎖現場等,同年7月9日上午7點30分,高齡87歲的李婦在距離高壓電桿約3到5公尺的菜園工作時,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被傾巢而出的虎頭蜂群攻擊致死。
李婦兒子主張,縣府本應於3日內處理完畢,卻給台電公司5天時間斷電,有裁量不當的過失,且未及時摘除蜂巢與媽媽死亡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向宜縣府訴請國賠190萬多元,宜蘭地院審理認為,宜蘭縣府公務員對該峰巢並無怠於行使職務的情況,判家屬敗訴。李婦兒子不服判決,上訴高等院,縮減求償金額為188萬多元。
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農業處人員於2019年6月29日已知悉虎頭蜂巢存在,屬社會生活風險源之一,應立即處理才對。當天雖因台電須先斷電始得摘除蜂巢,但農業處亦應依行政執行法36條規定,在蜂巢警戒範圍設置警示標誌提醒民眾,卻未即時進行必要處置,防止此件危險發生,亦屬怠於執行職務。
更一審審理後,依國賠法、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宜蘭縣府應賠償家屬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喪葬費38萬7千元,共138萬7千元,全案確定。(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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