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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10年4月15日第3747次會議討論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之租稅對待趨於一致;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要件者,亦可適用上述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稅局提醒民眾,在完成土地稅法修正的這段過渡期間,如有此類土地移轉,納稅義務人必須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算30日內向財稅局申請復查,由財稅局先行列管,等法條通過後即可適用修法後的規定。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03)9325101轉215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
財稅局羅東分局:(03)9542226轉112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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