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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煙油、煙彈,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但也因此利潤較豐,就有不肖商人藉機圖利,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接獲情資,並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蔡明儒指揮偵辦,經會同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花蓮縣政府衛生局等單位,同步在「蒸○醫生」宜蘭店、羅東店、花蓮店等6處所進行搜索,查扣5公斤裝電子煙油逾40桶、上千瓶成品及設備機具等,傳訊被告黃姓、鄭姓業者及加盟店負責人、店員等9人到案。
第三大隊副中隊長陳世桓表示,保七三中隊是在6月15日,在「蒸○醫生」宜蘭店、羅東店、花蓮店等6處所進行搜索,共查扣5公斤裝電子煙油逾40桶、30毫升至60毫升分裝成品上千瓶及分量機、鎖瓶器、標籤機等分裝設備機具等,同時傳訊被告黃姓、鄭姓業者及加盟店負責人、店員等9人到案。
檢察官蔡明儒在昨(16)日晚間偵訊完畢,認被告等人均涉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及同法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等,犯罪嫌疑重大,諭知被告黃姓、鄭姓業者及加盟店負責人等4人以新臺幣6至12萬元交保,其餘之人請回候傳。
宜蘭地檢署表示,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煙油、煙彈屬禁藥,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最高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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