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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普悠瑪翻車事件 台鐵是該在宜蘭更新機電維修調車場了!

1021普悠瑪翻車案 檢方、被害人等不服判決再提上訴!

記者翁正杉/宜蘭報導

發生107年10月21日新馬車站前普悠瑪翻車案,宜蘭地方法院在今年10月18日判決文中判處被告尤○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處有期徒刑 4 年 6個月,被告柳○煌、吳○欽則均無罪,然檢方、被害人及家屬等無法接受原審判決結果,認為「重大火車事故死傷慘重, 豈是司機一人可掌控!」,因此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在接等判決書後認為 判決不適,且告訴人董○玲等 17 人亦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宜蘭地檢署今日說明上訴的理由如下:

一、司機員即被告尤○仲量刑不當部分按刑之量定,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支配, 審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各款應行注意事項及一切情狀為之,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被告尤○仲貿然關閉安全駕駛之重要輔助工具ATP 系統,又超速行駛致釀嚴重傷亡,情節極為重大,原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 4 年 6 月,尚屬過輕,且於科刑之理由,僅抽象稱係審酌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科刑,並未說明各該量刑事項之具體審酌情形,判決理由顯有未備。

二、被告柳○煌、吳○欽無罪部分 :

(一)被告柳○煌擔任傾斜式電聯車鉅額採購案技術資料檢討會議主席,疏於注意審定電聯車測試程序書,致未發現本案電聯車2 ATP 遠端監視系統全部未連線,顯有過失 臺鐵局採購建置 ATP 遠端監視系統之目的,係為避免 80 年間苗栗造橋火車對撞事件(源於 ATP 系統前身之「ATS/ATW」系統故障及 司機員駕駛疏失,致 30 人死亡)、96 年間宜蘭大里車站列車追撞事件(源於司機員不當關閉 ATP 系統,致 5 人死亡、17 人受傷)等重大鐵路運輸事故再度發生,被告柳○煌對此採購建置目的知之甚詳,且臺鐵局於 100 年間有重行制定「ATP 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使用操作程序(SOP),被告柳○煌卻於擔任臺鐵局機務處副處 長兼本案電聯車技術資料檢討會議主席期間,疏於注意核定「通訊 系統相容測試程序書」,漏未將 ATP 遠端監視系統納入測試項目,致 所有當次採購普悠瑪列車皆未將 ATP 遠端監視系統納入「整備測 試」,本案縱有委託獨立驗證及認證之勞氏公司就列車設計、製造、 安裝、測試及移交等程序進行驗證,並無從以之解免其執行上揭職 務應盡詳加審查測試程序之注意義務。

(二)被告吳○欽為綜合調度所所長兼試車小組成員,於本案電聯車試運 轉階段,未確實測試 ATP 遠端監視系統是否能運作;於 102 年間投 入載客營運迄案發為止,又疏未發現該系統從來沒有作動,亦有過失:

1、被告吳○欽為綜合調度所所長兼本案電聯車試車小組成員,本應於 試運轉階段,就管理設備即 ATP 遠端監視系統是否確實能運作進行 測試,卻疏未於普悠瑪列車依編組逐批排定之測試期間,就 ATP 遠 端監視系統是否符合採購規範進行測試,故未於歷次測試檢討報告 會議中將 ATP 遠端監視系統是否合乎普悠瑪列車購車規範列入缺失 改善研討項目,致未發現普悠瑪列車之 ATP 遠端監視系統未有效作 動。

2、本案普悠瑪電聯車於 102 年間投入載客營運,迄案發為止之 5 年期 間,綜合調度所調度員記載普悠瑪列車司機員回報關閉 ATP 之紙本 3 紀錄至少有 631 筆,然 ATP 遠端監視系統卻從來沒有發出任何 1 筆 告警音訊(一般情況,告警音訊會持續發出聲響直到調度員確認訊 息為止),普悠瑪列車 ATP 遠端監視系統顯然異常,被告吳○欽自 99 年 11 月 25 日起即擔任綜合調度所所長,疏未落實該所監督管理 職責,致未發現本案普悠瑪列車之 ATP 遠端監視系統從無作動。

  1. 103 年 4 月 6 日在臺南後壁車站,臺鐵局發生司機員隔離 ATP 後, 未確認出發號誌顯示險阻逕行開車,因而發生擠壞電動轉轍器,並 險與對向來車相撞之事故(幸無人傷亡),事故檢討會議中,被告吳 ○欽提出 ATP 隔離開關報表作為綜合調度所無過失之說明,該報表 「收報車次」欄位上無記載列車事故之 ATP 隔離開關訊息,更徵其 得發現本案 ATP 遠端監視系統失去功能之異狀,被告吳○欽就本案 顯有過失。

三、被告尤○仲之超速駕駛及被告柳○煌、吳○欽上開過失行為,均為本案死傷結果之共同原因 ATP 遠端監視系統介接普悠瑪列車駕駛室車廂之 ATP 系統,與綜 合調度所調度台連線,其功能在防止司機員恣意關閉 ATP 系統,目的在防護乘客生命、身體安全,屬列車安全防護重要輔助系統,並非單 純之行車調度無線電通訊系統,被告柳○煌未將 ATP 遠端監視系統列 入檢驗測試程序、被告吳○欽疏未落實發揮系統功能及被告尤○仲之 超速駕駛行為,均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其 3 人之過失行為,係造 成本案死傷結果之共同原因,具累積之因果關係,具客觀可歸責性。

四、本案被害人家屬於請求檢察官上訴時慟陳:「重大火車事故死傷慘重, 豈是司機一人可掌控!」,署檢察官完全認同,且謹特別強調,每一位乘客購買每一張臺鐵車票,絕不是僅將自身安全託付在司機員一人身上,而是深信臺鐵局會在每一個關乎安全的環節上盡心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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