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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心態如果存著「買票不一定過,不買票是一定不會過關」,為了當選就不惜違法也要買票,這種候選人就應該為民眾所唾棄!而在選舉活動最後一天,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董良造再公所查獲的2件現金買票賄選案,其中一案還牽扯到頭城鎮長林○賜候選人,檢察官諭令30萬元交保。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郭欣怡指揮警調同步偵辦,頭城鎮鎮長候選人林00及其樁腳,涉嫌向個別選民或以戶為單位,以每票新臺幣1,000元之現金賄選案,林○賜鎮長候選人為能順利當選,先交付現金9萬4000元給樁腳游00及請託樁腳藍00幫忙賄選,樁腳游00除自行向選民賄選外,另再分別交付1萬3000元、8,000元給樁腳余吳00、陳林00幫忙賄選。專案小組於在11月24日至候選人住居所搜索,當場查扣現金15萬3000元,並拘提候選人林0賜及樁腳藍00、游00等3人到案,另通知樁腳余吳00、陳林00及選民13人到案說明。
檢察官複訊後,認為候選人林00有串證之虞,檢察官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惟法院今日上午9點50分許裁定30萬元交保,另4名樁腳藍00、游00、余吳00、陳林00則無羈押必要,檢察官諭令各以2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交保候傳。另到案之樁腳及選民共交出現金9萬4,000元,選民於檢察官訊畢後均請回。
- 某鎮民代表候選人之樁腳現金買票案件
檢察官蔡明儒偵辦宜蘭縣蘇澳鎮第三選區某鎮民代表候選人之樁腳紀許00、許00涉嫌以每票1,000元賄選案。專案小組在11月24日通知該2名樁腳到案。檢察官複訊後,各諭令3萬元交保候傳,另到案之選民1人,交出已收受之現金3,000元,檢察官訊畢後請回。
檢方查賄專案,不會因11月26日投票結束就不辦賄選,如果仍有証據顯示選人有買票行為,查賄仍會持續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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