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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108年8月6日晚間頭城殺妻案,經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出爐,被告呂嫌依「刑法」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褫奪公權6年,全案仍可上訴。
據被告呂某在偵訊時表示,去年8月6日晚間約10點許,在妻子王女(陸籍配偶)的檳榔攤兩人發生口角,返家後再度爭執,呂某因此拿起水果刀猛刺王女,導致王女頸部、胸部、背部多處銳器傷,最後因出血性休克死亡,案經宜蘭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中表示,被告坦承由於王女執意要離婚,所以很生氣,就朝被害人背部及胸口猛刺,也不知道刺了幾次,當時已失去理智。法官認為,被告殺害被害人生命之決意甚堅,下手當時確實具有殺人之故意,因此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另依同法第37條第2項褫奪公權6年,全案仍可上訴。
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書就殺人與傷害致死的區別表示,應以有無殺意為斷,亦即加害人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之預見,而被害人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以及傷痕多寡,輕重如何等來區別,而本案被告所用兇器為水果刀,若持往人體要害部位穿刺,是足以致人於死,而被告是位智識健全的成年人,自可認識以尖刀刺向他人頸、胸是足以造成人體嚴重之傷害及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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