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整理
昨(2)日下午3點30分海巡署第一海岸巡防總隊南興安檢所於蘇澳籍漁船上查獲一批海豚肉,經過通報後宜蘭縣政府的相關人員到場採樣記錄約283公斤,這批海豚肉已先行處理完畢,所採集的相關樣品將送交專業鑑定,以釐清海豚的物種,另外,相關涉嫌人已由海巡署第一海岸巡防總隊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法辦。
鯨豚(含產製品)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如有違反將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十五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如違反將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若有餐飲業者為消費者代客料理保育類野生動物產品,業者與消費者亦屬觸犯同法之違法行為,宜蘭縣政府在此呼籲民眾及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廣告託播
※本文版權為宜蘭新聞網所有,歡迎轉載,請務必註明出處※
投稿、推薦作者、討論文章,歡迎寄至 ws513078@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