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正杉/宜蘭報導
有農地的所權人要注意自已的權益哦!宜蘭縣財政稅務局自9月1日至10月31日止,將針對原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案件,清查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有停止農用者,將來再次移轉時,縱使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據財政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在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視為農業用地,若仍作農業使用,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檢附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視為農地」之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稽徵機關會列管土地承受人取得土地後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有未作農用情形,必須在通知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且不得再次違規,否則將來再次移轉時,縱使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同時,「視為農地」之土地未作農業使用的違規情形,在配偶間相互贈與時,必須合併計算,請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請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70~173、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2226轉300~302洽詢。
廣告託播
※本文版權為宜蘭新聞網所有,歡迎轉載,請務必註明出處※
投稿、推薦作者、討論文章,歡迎寄至 ws513078@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