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周龍/宜蘭報導
礁溪警分局前賴姓副分局長,於2019年5月3日晚上疑接受頭城籍蔡姓縣議員關心,指示張姓、許姓員警釋放一名撞警車的莊姓酒駕騎士,檢方依縱放人犯罪起訴3人,宜蘭地方法院今(28)日一審合議庭認為警方逮捕的莊男,不符合現行犯要件,因此宣判3人無罪。
莊姓男子於2019年5月3日晚間7點多酒駕騎機車上路,行經頭城鎮中崙路、玉龍路二段時,被礁溪警分局許姓員警發現準備將其攔查,莊姓男子擔心酒駕被罰,騎車加速逃逸,追逐過程中機車與警車發生碰撞,致莊男摔倒在地,2位員警將莊男上銬後帶回礁溪警分局警備隊製作筆錄,其中酒測達值0.15,警方依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罪嫌,將其以現行犯逮捕。
案發後,莊男打電話給其父親,找來頭城籍蔡姓縣議員到場關心,蔡議員找來時任礁溪警分局賴姓副分局長處理,賴認為,莊男是因閃避不慎而擦撞警車、非蓄意衝撞,並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加上此次事故是警方攔查所致,不屬於一般交通事故,因此要求兩名承辦員警無須移送。
有同事後來看不下去,檢具相關事證,向警政署、宜蘭縣調查站舉報,全案才曝光。檢方偵訊時,賴否認疏縱人犯,並供稱警政署函釋攔檢行為不算交通事故,是因警方攔查才會摔倒,應以行政罰開單,許姓、張姓員警均否認縱放人犯。
檢方認為,莊男已被上銬逮捕,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警方應解送檢察官,賴和許姓、張姓員警沒有自行釋放權限,因此依縱放人犯罪嫌起訴涉案3人;檢方指出,兩名員警是賴的下屬,是屈於長官命令,而非圖謀個人不法利益,請求法官量處適當刑度。
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莊男不構成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罪等的構成要件,亦不符合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的逮捕要件,一審判決賴姓副分局長、許姓和張姓員警無罪。檢方表示,待收到法院判決文,再行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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