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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秉持「減免優惠不漏辦」之服務理念,已針對符合優惠稅率之住家用房屋,卻未曾申請過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民眾,主動寄發輔導通知納稅人提出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只要填寫輔導通知書上所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以郵寄(免回郵)或傳真或線上申辦即完成申請手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即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將可節省至少四倍地價稅額,請民眾儘速向地稅局提出申請。
地稅局表示,稅法中有許多租稅優惠規定,須納稅義務人主動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未申請,就無法享受節稅優惠;如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即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始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未申請者,將以一般稅率10‰起算地價稅。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包括: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 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全國以一處為限。
- 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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