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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第七海巡隊,今(17)日下午3點許,在蘇澳路攔查一部貨車時,發現一批經過分切包裝完成的海豚肉,約449.5公斤,海巡人員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貨車司機移送法辦,宜蘭縣農業處則扣押相關証物,並將樣品送交專業單位進行物種鑑定。
海豚一直海洋委員會公告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雖然許多漁民對它相當頭痛,但保育就是保育沒有彈性空間,少數人就是物以稀為貴,視海豚肉為飻品,因此就常有走私情事發生。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如有違反將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十五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如違反將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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