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正杉/宜蘭報導
110年再過16天將迎來111年,民眾在除舊佈新之際,是否忘記有自用汽車牌照稅未繳,宜蘭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民眾,車輛無論是路邊停車或在收費停車格停車,還是違規被警察機關取締或逕行舉發,一被查獲牌照稅有未繳納者,將被裁處0.3倍罰鍰,連續查獲還會連續處罰。
財政稅務局表示,自用車輛於每年4月繳納牌照稅,而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期於每年4及10月繳納,納稅義務人在今(110)年度牌照稅未繳清稅款,而在明(111)年元月起,凡在公共道路行駛被查獲者(包含在停車格內或違規遭取締者),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裁處0.3倍罰鍰,連續查獲會連續處罰,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財稅局再次提醒車主,如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以電話、書面、傳真、網路或到該局、羅東分局、縣府為民服務中心或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臺申請補發稅單繳納,以免未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裁罰,造成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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