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正杉/宜蘭報導
本網於先前報導宜蘭縣三星鄉鄉民代表第一選5號宋毅祥候選人為未利登於選舉公報,公報卻流傳在網路一案,宜蘭縣選委會於晚間8點12分許,以新聞稿表示,宋毅祥因案已在11月17日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緩刑,故其候選人資格於法定時間(11月20日止),受緩刑宣告者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因此三星鄉民代表第1選舉區候選人資格並無問題。
宜蘭縣選委會新聞稿指出,「宋君於候選人登記時,因涉毁損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因判決尚未確定,未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規定之條件,業經縣選委會第425次委員會議通過准予登記,並請公所通知其參加10月21日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而10月21日台灣高等法院來函宜蘭縣選委會預告該上訴案將於11月17日上午宣判,選委會也已將該函轉知公所。因候選人號次已經抽定,縣選委會考量11月17日判決結果如若影響候選人資格,編印選舉公報作業時效將十分緊迫,先行提供參考案例的編印方式供公所預備。
宜蘭縣選委會是在11月17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762號判決主文內容:「上訴駁回。宋毅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調解內容。」。
宋君是因毁損案件遭判刑,並緩刑二年。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因此宋君登記為三星鄉民代表第1選舉區候選人資格並無問題,縣選委會將於11月20日公告候選人名單。」
但選舉就如同作戰,輸贏往往就在一步棋,尤其是具有公信力的公務行為,一小件誤貼行為就足影響整個選情,其後果就待11月26日開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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