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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衛生局至今已完成大閘蟹查驗程序為5批,共計17992.5公斤,其中2批檢驗結果超出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限量標準,而依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評定不合格。
目前宜蘭縣內業者已於107年10月31日完成下游業者回收,衛生局至具結地清點回收數量共計5607.67公斤並現場全數封存,全案已移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基隆地檢署後續處辦,而若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6萬至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且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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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衛生局至今已完成大閘蟹查驗程序。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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