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淑珍、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教師團協已進入最後階段,由縣政府8日下午4時在宜蘭市凱旋國小向校長和家長舉辦最後一次說明會,說明協商內容,會中黃定和議員、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謝國興、及邱錫奎都主張如果有校長挨告,訴訟費無需校長負擔。
校長協會理事長陳志勇指出,學校校長都感謝縣府接受學校委託與教師工會完成團體協商,雖然外界有所質疑且爭議不斷,但協會基本上,既委託縣府,當然要完全接受縣府所完成的協商,學校接到縣府的協商公文,也會和工會簽約,再報縣府核可,但此時縣府核可團體協約,恐將無助於締結團體協約以提昇教育品質及教師專業地位的初衷,因此,期待縣府於核可時,能衡酌社會輿情更慎重為之。
黃定和議員說,工會的老師是參加公保還是勞保?教師團協要不要經過議會審議?
教育處長文超順問:「要我答覆嗎?」
黃定和表示,這裡不說,到議會還是要說。
文處長說明,依相關法令,是參加公保,團體協商法令沒說要送議會。
黃定和表示,學校校長挨告,縣府有訴訟費應替校長負擔,不足的話從業務費再編。
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謝國興表示,團體協商條文優於校務會議,相異部分須經工會同意,恐造成工會治校。教師工會若告校長,家長會長協會願意替校長負擔訴訟費。
家長協會代表邱錫奎指出,勞工怎麼可以選老闆,哪家公司老闆是由勞工選的?工會的教師不得參加”校長遴選”;教師評鑑幾乎都是甲等,哪有勞工不需考核的,工會教師應退出”教師評鑑”;工會和校長進行訴訟,他個人願意負擔全部費用。
校長、家長發言熱烈,綜合意見如下:
★家長為孩子選老師,大家只要”專業教師”,不要”工人教師”,怎麼辦。
★教師團協的內容,不涉保密,資訊應全部公開,讓每一位家長都能了解。
★團協第12條「專任教師之每週授課時數應予固定,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縣政府訂定之,縣政府訂定基準時,應邀請乙方研商」。為什麼只邀請乙方?
★團協第16條「甲方應確保學校衛生及各項建築、設備、器材之安全符合法定標準。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前項合格工作環境,導致乙方會員自由、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這項內容,合理嗎?誰還願意當校長?
★團協第17條「甲方依法委由私人辦理時,應先會知乙方會員。」什麼事都要知會乙方會員?
★工會教師請公假,應附相關文件,不能假單上填會務假就給公假。
★工會幹部會務公假的時數甚多,不應另兼代課。
會中發言大都對教師團協不滿,認為教育界不應成立教師工會,應修教師法來限制教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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