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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風波再起 果農告縣長違法

記者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農地非農用」改課高額地價稅一事,農民困擾不已,縣府相關單位正進行複查,至本月底結束,員山鄉果農林錦坤自己當起「律師」寫訴狀,指縣長林聰賢將農地應「變更地目」後方能課地價稅,竟將農民「違規使用」即課地價稅,是違法課徵,向地檢署告發為農民爭權益。

 

林錦坤向地檢署告發宜蘭縣林聰賢,涉犯圖利罪及刑法129條違法苛徵農地地價稅,請依法偵查起訴。

員山鄉果農林錦坤指出,民國80年11月28日財政部行政函令~法規名稱: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是叫下屬機關單位,就「農地變更使用」部分要扣地價稅,這些「地目變更部分」自不符徵田賦之規定。而「農民違法使用」與「地目變更使用」是两回事,農業用地違反使用,但其地目仍存在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之規定下,自當課以田賦。

他說,「違規(或違法)使用」農地,自與農地「變更使用」不同。所謂「變更使用」就像員山鄉內城村林德福那塊「香草菲菲」之土地,地目由編定的「農牧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用地,那才叫地目「變更使用」,而農地填土造景或違章超出興建農舍建築使用規定是叫農地「違規使用」。 財政部令函無法去牴觸土地稅法第22條之法律規定,財政部無權創立法律此至為明顯之道理。

他表示,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前段條文,乃為非都市徵收田賦之明文法律。然此條文未修法之前,將本應徵收田賦之農業用地,因其違規而改徵地價稅,當然是不法的,更侵犯了百姓的權益。

林錦坤說,宜蘭縣政府違反了土地稅法第22條之規定,擴張並曲解法令函意,及違反中央標準法規,更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其權利與義務。況且涉及農地違規之徵稅涉及處分之行政程序,光一紙稅單而無告知處分面積、處分之法條依據、並告知申訴之方法與時效,此行政行為自屬非法,此種非法之處分是為法律所不許。

他表示,可笑的林聰賢更以此不法之徵地價稅之數額,提送縣議會來追加地價稅來做為歲入預算之財源,並稱通過此預算可以獲中央上級單位二十億元的補助建設款,林聰賢偽造不法預算而來詐取中央補助,此與苗栗劉政鴻何異?林聰賢吃農民的骨頭卻由民進黨縣議員們共犯之,實不足取。

林錦坤也寫出自己的感嘆:這種胡作非為的縣長,我們的地檢署檢察官竟未主動偵辦,在無奈下我們竟也要繳稅去供他們領高薪。宜蘭地檢署應速偵辦將林聰賢起訴,以符法制。

林錦坤並檢附相關法令供檢方參考:

*凡涉及人民的權利與義務者應以法律來定之此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法、律、條例或通則。同法第4條明文: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此法律始生效力。同標準法第6條更明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明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此由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可参。

*在現行法律中之土地稅法第22條第一項明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此為土地稅法第22條所明文。土地稅法第1條: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14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此為現有所明定之法律規定,而田賦現在仍停徵中,此乃現存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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