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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民眾,自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日起,若5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行移轉情事或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 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地稅局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另外,土地所有權人若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 2年內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適用重購退稅,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地稅局每年會主動辦理前5年列管案件的清查,因此民眾在遷戶籍或土地供出租營業前應審慎評估,以免事後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
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2、3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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