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美玉/宜蘭報導】
有關宜蘭縣政府對於宜蘭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辦理情形澄清 6點說明如下:
一,國民運動中心之興建係馬英九總統於民國 98年縣市長選舉期間所提出之政見,馬總統曾在 98年 7月 22日召集中央相關部會決定,為提高運動人口,將規劃自 98年起到 102年,四年內將在全國興建 50座運動中心。該計畫經當時體委會於 98年 11月 27日提送計畫,而經建會(已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於第1378次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計畫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的意見需朝以 ROT方式規劃興建,並應將願意自行負責維運管理費用之地方政府列為優先辦理對象,俾利場館永續經營;另亦宜採取營運先行發包,再進行規劃設計之方式辦理,讓未來之經營管理者得依其需求,事先進行規劃設計,以確保營運之永續性。
三、98年底雖當時宜蘭市人口數僅為 9萬 5000人未達設置基本要求的 15萬人規模,但縣府仍向中央提出補助宜蘭縣興建國民運動中心的計畫。宜蘭縣所提計畫於 99年 10月 20日獲得中央同意核定補助 800萬元辦理規劃、設計、促參可行性評估及委外招商等先期作業經費,隨即依前開原則就未來宜蘭國民運動中心營運之可行性就各層面進行評估,惟,基於本縣地方財力、人口結構、都市城鄉的規劃及民眾對於運動消費的習慣等,尤其以財務可行性評估的面向在多次將宜蘭國民運動中心可行性評估報告書送交中央審議的過程中,屢遭中央審議委員質疑是否可行。
四、經過縣府團隊的努力,終於克服財務可行性之評估並獲體育署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可行性評估報告與先期規劃報告在 102年 11月獲體育署審查通過。縣府隨即辦理促參招商作業,並於 103年 9月與得標廠商完成議約,並即展開基本設計送審作業,於 104年 4月通過審查後,目前辦理後續細部設計及工程招標事宜。
五、所稱「游泳池從 50公尺縮小為 25公尺」一節,依據 100年 8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訂頒《國民運動中心規劃參考準則》之規定,中心內需包含:25*17公尺的溫水游泳池、體適能中心、韻律教室、綜合球場、羽球場、桌球場等六項核心運動設施,本中心的規劃悉依準則規範等事項辦理,至於其他縣市之國民運動中心均得按其縣市財務狀況、人口結構、運動人口習慣在考量未來永續營運與管理成本之考量有所增刪,絕無將游泳池從原先 50公尺縮小為 25公尺之情事。未來宜蘭國民運動中心內運動場地及游泳池將不可受天氣、季節等因素,全年開放民眾使用,營運管理除提供部分時段、場地供公益使用及訓練外,必考量一般民眾使用需求,作妥善規劃安排,以增進場館使用效益。
六、國民運動中心之興建依原計畫即表示需考量未來營運之永續性,因此,雖馬總統承諾全國將興建 50座,但截至目前體育署已修正該計畫為全國只興建32座(包含本縣宜蘭國民運動中心),且為東部地區唯一獲得持續進行的縣市,足見縣府團隊之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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