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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納稅義務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不及申請復查,得於原因消滅(例如隔離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檢附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的復查行為。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應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有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情形,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財稅局特別提醒,財稅局網站設置「行政救濟專區」,提供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等書表下載及填寫範例、復查申請程序及作業流程說明等資訊,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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