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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依下列原則放寬。辦理原則如下:
一、證照有效期限介於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09年9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業務。
二、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時,其核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之效期,應回溯自現有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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