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過後漂流木不得擅自撿拾以免觸法

【記者林周龍/宜蘭報導】

颱風過後宜蘭縣沿海,以及蘭陽溪、和平溪帶來一些漂流木,依據森林法第15 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等規定,於天然災害一個月後,經過縣市政府辦理公告、指定身分、撿拾區域、時間及其他注意事項後,民眾才能依法撿拾漂流木

今年度最新規定,漁民如有打撈海上漂流木,進港後應由海巡機關通知相關單位檢查判識,如屬於國有林、公有林漂流出者,將由政府機關運回集中保管;如為私有或無法判定權屬,也必須交由警察機關依民法規定公告招領。

羅東林區管理處提醒民眾,漂流木是屬於國有財產,未經公告不得擅自撿拾,為民眾生命安全著想,請不要在颱風過後冒險撿拾漂流木,並呼籲民眾,千萬不要為謀私利擅自撿拾漂流木,以免誤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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