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周龍/宜蘭報導】
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一岸巡總隊南興安檢所,今天上午10時執行安全勤務時,在「金O益16號」漁船上查獲非法撈捕的620斤魩鱙,經偵訊後依違反漁業法第10條,將簡姓船長函送宜蘭縣漁業管理所裁處。
第一岸巡總隊南興安檢所安檢人員於今天上午10時執行安全勤務時,發現「金O益16號」船上整齊堆疊好的保麗龍箱,安檢人員覺得可疑,經拆開檢查發現竟是620所的魩鱙,經查該漁船未受主管機關核淮捕撈魩鱙船隻,因此依違反漁業法第10條,將簡姓船長函送宜蘭縣漁業管理所裁處。
第一岸巡總隊南興安檢所
,漁業署自2013年2月底起,公告禁捕期(休漁期)為每年5月1日至9月15日,各縣市公告禁捕時間,每個地區禁3個月,限50噸以下船隻才可捕撈(範圍:宜蘭、桃園、台中、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等地區海域) 由於目前規定只有前一年取得兼營魩鱙漁業許可或取得其他兼營魩鱙漁業漁船汰建資格的新船才能申請從事該漁業,捕撈魩仔魚的漁船隻會逐漸減少,不會再增加。
漁業署規定魩鱙漁業禁漁區為距岸1,000公尺(3,300英尺)以內之沿岸海域,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所轄海域狀況縮減禁漁區距岸距離,惟不得少於500公尺(1,600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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