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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並新增意圖要件,攜帶凶器首謀及下手者最重處7年半徒刑。
警政署長在臉書中指出,警察對於街頭暴力或聚眾鬥毆,最有效的制裁,就是需要法律的嚴懲支持。過去,法律並未將「聚眾」明確定義,導致處理街頭暴力事件時,難以依刑法149或150條論罪,而在未致死或重傷之下,只能論以輕微的傷害罪,嚇阻犯罪成效不彰。
立院司委會日前的初審是就「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將「公然聚眾」的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包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換言之,在場助勢者最重可處1年半徒刑或15萬元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重可處7年半徒刑。同時也修法增訂減輕刑責條款,若自動或受公務員制止而當場停止行為者,在場助勢者,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警政署表示,在法律相關條文尚未通過之前,仍會秉持打擊街頭鬥毆暴力的強勢力道,壓制不法幫派的囂張氣焰,並期盼修正的相關法條能儘速通過,讓警察全力以赴,捍衛社會秩序,守護民眾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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