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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稅捐課徵或調查過程中,納稅者權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規定,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且得不經稅務機關許可,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協助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之必要諮詢等服務,加強保障納稅者權利,促進徵納雙方和諧,除了調查事項有維持稅捐秘密性之正當理由(如涉及他人課稅資料等)外,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務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務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
為使納保官提供納稅者更即時有效之協助,有關納保法相關規定、納保官姓名及聯絡資訊均已公告於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網站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項下,便利民眾查詢運用。除以書面、傳真、言詞或網際網路方式申請外,也可撥打電話(03)9325101,溪北地區轉分機300;溪南地區轉分機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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