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海上傳暴力 外籍漁工受欺

記者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漁船上個月發生海上暴力事件,一名外籍漁工無故遭攻擊,並意欲推落下海,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20日召開記者會,要求落實法律規範,保護外籍移工人身安全;縣議員薛呈懿認為勞工單位不夠積極,應多站在勞工的立場去思考,積極介入幫助他們度過難關;縣府表示已積極介入協助。

 

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指出,繼前年發生境外送聘僱印尼籍漁工受虐致死案件後,上個月初一名菲律賓籍渔工在工作中,無故遭雇主攻擊,並險遭雇主和船長及另一名台籍漁工聯手推入海中,幸經他奮力掙扎才得脫險,上岸後立即打1955專線向主管機關宜蘭縣勞工處申訴。而且又被迫簽約長工時、低薪資、又遭苛扣薪資與暴力對待,主管機關本應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秉公執法,然而主管機關不僅未在第一時間依据「人口販運防制法」處理個案,也未依「加強外勞人身侵害案件業務聯繫與處理原則」,進行通報、安置、解約、安排轉換雇主等事宜,拖延到案件發生後一個半月才召開協調會,造成受害勞工身心持續承受極大壓力,此外主管機關竟然將外勞向1955申訴內容,交由於本案不相干的第三人,還在協調會上任其在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面前,大聲宣讀申訴內容,勞工處行政上之處理顯有瑕疵。

秘書長李麗華表示,另一名印尼籍漁工去年4月開始陸續流鼻血,症狀持續惡化,近日身體更加不適,就醫才知已是鼻咽癌第4期,仲介竟然反而擅自取消醫院為渔工安排之檢查,還將渔工帶去辦理離境驗證,準備將他遣返回國,該漁工在台工作約8年,為雇主於台灣漁業貢獻不少,也繳交高額健保費,當他需要合法使用健保提供的醫療服務時,仲介卻剝奪他的就醫權利,火速安排遣返,簡直是將視為「用完即丟」可拋式人力,不只侵犯醫療人權,更損台灣國格。

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說,台灣號稱「漁業王國」,對於外籍漁工的權益卻沒未予保障,任由弱勢遭受剝削,要求政府機關要拿出魄力來,並提出三點訴求:落實法律規範、強化外籍漁工人身安全保護;檢視漁工勞動契約、要求雇主履行契約,負擔起對勞工之照顧責任;建立外籍勞工就醫管道,提供友善就醫環境(例如雙語就醫手冊 )。

薛呈懿議認為,勞工處可能在法令的程序已依規定作了接觸,對於比較嚴重的傷害或是病痛的案子,勞工單位應該站在更多的勞工的立場去思考,積極介入幫助他們度過難關,譬如說案例一,他們在海上受到暴力對待,回到岸上退退退、躲躲躲還是在岸上被抓到,被毆打,勞工處接到這樣子的案例,當然要聯繫對方聽他們的申訴,辦理協調,也要避開他們的捕魚時間,但是這樣可能就錯失了傷害時間、或是心理的等待,過了一個半月才開始協調會程序,雖然合理,對受害人而言,傷害已經造成,所以她覺得勞工單位不夠積極。

薛議員說,第二個案例是外籍渔工發現有癌症,船主希望將他遣返,其實需要幫他去就醫,這個過程中,勞工處雖然有去協調處理,可是應更積極的去幫助他,說明他可以爭取的權益有多少,她覺得有時候仲介制度也有問題,因為仲介賺很大,又沒有做好對渔工的照顧,勞工的權益是沒有被保障的,這個漁工已經做了8年,也有繳高額的健保費用,其實對台灣的渔業也蠻有貢獻,應該享有一些健保的照顧。勞工處後來有介入處理,才沒有被強制遣返,是不是要回國治療應是由渔工決定,而不是在第一時間就一定要把人家遣返,聽說那個時候仲介就很惡劣, 第一時間就想把他遣返回去,目前的政策和法令是沒有辦法保障他們的。

縣府勞工處發佈新聞稿──「針對漁工職業工會不實指控.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澄清說明」,表示縣府對於勞工權益甚為重視,且已積極介入協助,並無該工會陳述之情事。說明內容如下──

案例一說明:

1.本案申訴人於該雇主處所工作近五年,本案勞方係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許可引進,文件亦經母國官方驗證,經查雇主已依約定給付薪資及給付獎金等,勞方對此並無異議,並無所述人口販運之情事。

2.勞方於5月8日向1955申訴雇主及船員有打人事件時已表示目前安全,不需要協助報警和安置,希望轉換雇主。縣府亦於當日向其委任仲介表示已有爭議協助處理,當日雇主已於仲介處所協調,因適逢捕捉鮪魚汛期,捕魚期過後可以放假三個月,薪資照領,雇主亦希望勞工能再一起出港作業, 惟勞工已無意願,因雇主為了生計必需出港作業,經本府多次洽詢亦尚未回港,亦請雇主之妻透過衛星電話聯絡後,與雇主約定回港時間6月14日召開協調會議,雙方終止聘僱關係,辦理轉換雇主程序。

3.另縣府亦於5月18、31日電洽勞方,詢問勞方是否有要向雇主提出傷害告訴的意願,惟勞方表示目前並不提告,於協調會當天亦有向勞方告知可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告,亦有向受任人汪先生說明,本府悉依法行政,並無未依「加強外勞人身侵害案件業務聯繫與處理原則」辦理。

4.協調會議當場有勞資雙方當事人及雙方受託人在場,所述「本案不相干之第三人」,係為雇主之受託人,為避免勞資雙方因溝通不良而產生誤會,亦希望勞資雙方能針對問題釐清並解決,縣府針對勞工申訴事項進行釐清及協調,有助於問題之解決,並督促雇主改善對待勞工之行為,並無洩密之行政瑕疵。

回應:案例二

  1. W君於106年6月8日親自至縣府辦理解約驗證,本府並依驗證程序規定辦理在案。

2.106年6月9日辦理外籍漁工管理宣導會時,因現場與會漁工(W君之兄長)向縣府告知W君因罹患癌症,且已解約驗證,並排定於6月20前回國,詢問後續縣府能否有相關協助。

3.縣府於接獲此案件後,惟恐此案件有強迫遣返及侵害外勞人權情事發生,旋於當場回覆該提問者,有關解約驗證係雙方合議終止聘僱,不得有強迫遣返之情事,並立即與當事人取得聯繫,探詢其真實意願,W君表示當時確有回國意願,但經兄弟勸說台灣醫療品質較好,又想留在台灣接受治療,當時仍難以決定,需再考慮。

4.縣府再次向外勞強調於正常勞資關係之下,雇主絕不得強迫遣返,若有此情事,應立即通報縣府或撥打申訴專線1955,並通知該服務之仲介公司需依規定程序辦理,該仲介公司表示基於服務合約精神,定當盡力予以協助就醫或返鄉相關事宜。

5.106年6月15日,經W君與雇主協議決定留在台灣接受治療,並同時向縣府申請撤銷終止聘僱關係驗證在案,且自同日起向雇主申請病假,於羅東博愛醫院開始進入療程,雇主亦表示在治療期間,該相關需負擔之款項,包括每月就業安定費與勞健保費,亦將持續繳納(W君之居留期限為1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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