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當取供?宜檢:調查程序可供司法檢驗!

檢察官不當取供?宜檢:調查程序可供司法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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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宜蘭地檢署以貪污罪等提起公訴案,目前正由宜蘭地方法院進行合議庭審理中,由於林姿妙律師陳俊廷在庭後表示「檢方以提高音量幾近怒罵、數次嘲諷年老失智者、對科長以文盲稱之的態度,超過數十小時由廉檢馬拉松接力式覆訊問,直到凌晨2-3時,加上提問問題均反覆直接認定有罪、應認罪、說出誰指使,檢方更直接說出林姿妙三字及陪縣長一起去關等語,讓受詢問者產生恐懼,根本無法自由陳述」,宜蘭地檢署由主任檢察官董良造發出新聞稿澄清表示,檢廉之相關調查程序,均可供司法檢驗。

宜蘭地察署主任檢察官董良造在新聞稿中指出:

  1. 檢察官就被告不合理供述之質疑,乃為探求事實真相所常用之偵訊方法。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至6條之罪,於偵查中自白者,有減刑或免刑之相關規定。據此,檢察官在權衡卷證資料,勸諭被告陳述事實以符自白減刑或免刑之規定,乃係在對被告有利之部分一併調查。
  2.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運用上開調查方法時,過程中音量雖偶有提高,但無怒罵之情。雖有述及「失智」、「文盲」、「一起進去」或其他字眼,惟僅在質問被告供述之真實性及勸諭被告自白認罪,過程中,被告並無無法自由陳述之情。
  3. 廉政官詢問時,皆有先確認受詢問人當下之精神狀態是否可以接受詢問,經受詢問人同意後,方開始詢問,因本件案情繁雜,故詢問時間較長,但廉政官均隨時確認受詢問人是否需要休息、用餐,於休息、用餐完畢之後,才會繼續詢問,之後亦經受詢問人同意,由廉政官陪同至本署複訊,本署檢察官複訊前,亦有先確認受訊問人精神狀況是否良好、是否同意開庭,均經受訊問人同意後才開庭,故本件並無違反當事人意願為疲勞詢(訊)問之情形,相關細節均有詳實記載在筆錄內,可供檢驗。
  4. 全案已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所有證據之取捨、認定應尊重法院合議庭之判斷,不宜斷章取義。檢廉之相關調查程序,均可供司法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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