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整理
民國106年6月間擔任某大樓保全員的簡仲仁,在結識有輕度智障女子後起色心,竟三次性侵得逞,並強制拍照留,事發上法院期間仍辯稱與該女關係甚好,屬合意性交,宜蘭地方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簡男犯後不思悔改仍然強辯,毫無悔意,其言詞不足採信,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判處6年8個月徒刑。
據了解,簡仲仁在106年6月間擔任某樓大保全員,當時認識大樓附近洗髮店一名約16歲女孩,由於該女孩有輕度智障(其心智年齡只有7歲),簡某就先以送飲料及手機方式博取好感,進而在同年6、7 月間,就在理髮廳二樓對該女孩共性侵3次得逞,並強拍裸照及性愛照留存,事後由其哥哥發現向警方報案。
根據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簡某在審理中坦承有發生性行為及拍攝性愛照、裸照等,是因女孩都叫他爸爸,而女孩也說已滿18歲了,到20歲時就會結緍,因此屬於合意性交,女孩是有性自主決定能力的。
法官指出簡男雖然將手機裡的照片全數刪除,但經警方科技辦案將手機還原,同時女孩的智力診斷只呈現7歲智能,自然對性交一事的認知不是很了解,加上女孩的供述直指簡某犯罪事實明確,因此在判決書中法官認定簡男犯後不思悔改仍然強辯,毫無悔意,其言詞不足採信,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判處6年8個月徒刑。
※本文版權為宜蘭新聞網所有,歡迎轉載,請務必註明出處※
投稿、推薦作者、討論文章,歡迎寄至 ws513078@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