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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操作槍者,應於即日起至109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到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待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已在109年6月10日由總統簽署後公佈實施,羅東分局表示,這次修法係修正「模擬槍」定義,將撞針洞未貫通,滑套(槍機)內不具撞針及刻意規避模擬槍應具備「打擊底火」要件之「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
而這次修法並未涉及低動能遊戲用槍,不影響玩具槍業者及玩家權益,同時為尊重及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保障其合法及安全使用自製獵槍,也將自製獵槍所需主要組成零件及彈藥,納入除罪範圍,並由專責單位輔導,以提升安全性。
羅東分局表示,為提升宣導成效,已持續於社區治安座談會、分局臉書、網頁宣導讓民眾知悉修法重點及政府重視社會治安、民眾安全外,並前往轄區販賣合法刀械、玩具槍與生存遊戲裝備之專賣店宣導,以強化店家及民眾守法觀念。羅東分局特別呼籲民眾,如修法前已持有之操作槍,請於期限前至羅東分局辦理查驗核發執照,完成合法持有手續,避免日後觸法。

操作槍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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