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颱風漂流木法有明定 政府單位未修法前不得擴權

記者翁正杉、趙奇濤/專題報導

 

宜蘭縣海岸沙灘的漂流木,政府相關位公告開放民眾自由撿拾,本新聞網認為諸多限制不合情理提出檢討,相關單位仍「有話要說」,也認為是「依法行政」,茲再就公文內容、法令依據、立法意旨等,就教相關單位。

 

政府部門必須依法行政,而絕大大多數民眾也都守法,政府怎麼規定,民眾怎麼遵循,目前在10月23日之前,是開放民眾自由撿拾,但設了檢查站,規定撿拾時間,還要帶身分證,關於這些問題,相關單位也作了”Q&A”說明,內容如下──

颱風過後海邊漂流木,政府部門應於一個月內清完。

颱風過後海邊漂流木,政府部門應於一個月內清完。

 

1Q:設置檢查站用意?

      A:公告自由撿拾期間撿拾漂流木,不論是否為貴重木,主動到檢查站辦理登記,如檢查無國、公有記號烙印,即屬於拾得人所有,由檢查站於貴重木上蓋放行印並開立搬運單,載運漂流木才有保障,避免與山林盜伐相混淆。

 

2Q:為何需要攜帶身分證?

      A:為填具搬運單須攜帶證件進行身分登錄,如車輛在載運過程與警方盤查可出示以資確認。

 

3Q:為何限制撿拾區域(壯圍東港至廍後海灘)?

      A:開放撿拾區域須先由縣府及林管處辦理貴重木註記及清運作業,目前已先完成東港至廍後,故先開放本區域。

 

4Q:為何限制撿拾時間(上午9點至下午4點)?

A:應考量開設檢查站所需投入的大量人力以及夜間作業困難度,故設定撿拾時間,以利作業。

 

設檢查站是為查核有註記烙印的珍貴木材,防止被人檢拾;至於未經烙印註記的珍貴木,仍需讓撿拾的人帶走,則將民眾撿拾的作登記是不是多此一舉,因為檢查也罷登記也好,撿拾人都可以帶走,如此政府耗費人力物力,只是在為民眾開具一項證明──這是珍貴木。有必要嗎?在1Q的答案中,已可明瞭。其實所有的問題都圍繞著一個主題──「珍貴漂流木」。沒有珍貴漂流木,就不會延伸出各種問題。

 

首先看羅東林管處的公告的公文,主旨中即說明「本處轄管編號第2703號保安林內漂流木臨時堆置場,為清理梅姬颱風無標售價值漂流木,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本處之檢查登記。」請問這段主旨的內容,已經說明了珍貴木都清走了,現場是清理後的「無標售價值漂流木」,而且也「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又表明「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最後一句又加上「但須接受本處之檢查登記」即令人不明所以。請問是否有些扞格,文字上有無衝突?上下文意是否相通?

林管處公告公文圖1主旨

林管處公告公文圖1主旨

林管處公告公文圖2:規定拾拾時間.帶身分證

林管處公告公文圖2:規定拾拾時間.帶身分證

林管處公告公文圖3:相關規定

林管處公告公文圖3:相關規定

再就法源而言,相關單位是依據森林法(母法)第15條5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這一條法令,是責成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必須在一個月之內清理完畢,沒有清理完畢,就是政府部門有人失職,相關單位不能官官相護,不查處失職的責任,反倒處處限制人民。

 

法令規定得很明確,「未能」在一個月內清理的,一個月到了,全縣的的海岸民眾都可以自由撿拾,這才是「依法」行政。相關單位不應該自己沒作好,卻又旁生枝節滋生其他問題,是既擾民又增加政府支出。

 

行政院今年10月13日召開第3518會議中,討論到農委會的「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兩項重點:1.原住民因文化、祭儀、自用需要,可以撿拾珍貴漂流木;2.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自由撿拾清理。

行政院討論漂流木會議記錄上

行政院討論漂流木會議記錄上

行政院討論漂流木會議記錄下

行政院討論漂流木會議記錄下

 

農委會為什麼會向行政院提修改森林法第15條,就是因為目前的法令規定颱風過後一個月,民眾就可以自由撿拾,而修法之後,主管機關才有權「指定期間、區域」,也就是說這次相關單位公告內容是「依法無据」,在修法未完成之前,就是違法公告,妨害到人民的自由、民眾的權益。

 

颱風過後相關單位有責任將海岸的貴重漂流木,在一個月內清理完畢,之後就是民眾自由撿拾的權利,這是現行的法令規定。梅姬颱風是9月28日侵襲,(相關單位10月13日開放民眾撿拾,也表示珍貴木已提前清完,提前開放)總之10月27日滿1個月,依法,海岸對民眾就不應有任何限制。

 

相關單位若能依法在1個月內清除完畢,後續的事都不會發生,就不會有對民眾層層查驗等「有違法之虞」的情事,歸根究柢就是源頭沒有作好,相關單位應依母法的旨意應深入探討法令依据,及中央為何要修改森林法第15條的用意。民眾撿拾漂流木是一件小事,不讓民眾拾取,一般民眾也不會介意,開放民眾自由撿拾,應是令民眾高興的事,是給民眾的小崔幸,卻讓大家覺得動輒得咎,一不小心還會觸法,相關單位對這件小事的公告內容仍應檢討,有無補救辦法,今後切莫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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