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有毒廢棄物 新法可處7年或併科罰金1500萬元

新聞中心/ 整理

立法院院會5月29日三讀通過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90條之1規定,未來廠商或事業場所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行為人如果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拘役、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不需達成導致公共危險等要件。

宜蘭環保局表示,原刑法第190條之1規定,排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執行上,「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過於抽象,導致污染業者最後往往難科以刑責。但經5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法190條之一規定後,企業最重可處7年或併科罰金1500萬元,一般行為人如果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拘役、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而日前查獲員山騰達養豬場繞流排放未經處理之豬糞尿廢水案,環保局已於5月24日發文裁處該場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令業者停業,且須於文到15天內出清廠內豬隻或提報出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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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長 陳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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