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教師團協,由縣政府代表42校校長和教師工會協商,縣府將於10月8日下午4時在宜蘭市凱旋國小舉辦說明會,說明協商結果。42校校長最近在協商過程中似乎都未發聲,是為了和諧?是為了尊重縣府?還是沒有意見?原因不一而足,但從有幾位校長發聲後,被教師工會告到勞動部之後,似有噤聲的現象,不過校長們在其內部刊物,卻明確指出教師團協會對教育現場造成干擾與紛爭,傷害教育品質、損害教師形象,仍極度不認同宜蘭縣教師工會啟動協商,也期待縣府對「教師團協」不予核可。
宜蘭縣中小學校長的會內刊物,有一篇報導應可看出校長們的心聲,其重點內容如下──
★標題是~~
「爭議聲中看本縣教師團體協約協商」
★作者是~~「本會特稿」(未以個人署名,或許為避免挨告)
★一開始即說明教師工會主動發布完成了”教師團協”,且明指會員與非會員的權益會有很大的不同。~~
「壹、眾聲喧嘩:
縣府接受42校委託與本縣教師工會進行教師團體協約協商,因教師工會於2015年7月20日在其臉書披露:”歷經兩年多時間,我們完成了42所國中小的團體協約協商,….未來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權益將有更大的不同。”而開始引爆一連串的爭議。
本縣家長團體首先於7月29日發表聲明表達抗議,認為團協未經各校簽署及縣長核可,教師工會片面宣佈,有違團體協商應遵守之規範,另外,工會會員教師與非會員教師之權利義務不同,恐會影響校園和諧與士氣,間接損害到學生的受教權益。
其後,團協爭議更是延燒全國,引發了全國教師工會與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在媒體互槓及隔空交火,除了全國2832校長連署表達反對外,同時也引發了社會大眾對教師工會爭取權益恐會影響教育品質的不安與焦慮。」
★接著說明校長協會的基本立場,認為教師團協會” 傷害教育品質、損害教師形象”。~~
「貳、本會的立場:
本會的基本立場不變,本會主張:
教師適用勞動三法,相關配套措施仍未完備,宜蘭縣教師工會貿然啟動協商,對教育現場造成干擾與紛爭,傷害教育品質、損害教師形象。
教育事務大多有全國或全縣一致性,教師工會以全縣職業工會之角色,要求與個別學校協商,一則無法形成一致性之適用原則,容易造成一縣多制之困擾,再則跨過學校層級教師進行協商也未能符應個別學校之需求,實在是徒勞無功並衍生爭端,更讓人扼腕的是,在權益的爭執中,因各有攻防與立場,也從而傷害了多數認真教師的專業形象。」
★校長們認為在教師團協的過程中,守護學生受教權的學生家長,不能缺席。~~
「在教育事業中,家長乃至關重要之利害關係人,在教師工會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過程中不應缺席。
教育基本法第2條明示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第8條第2項揭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教師角色既為國家用以裨益學生之專業人士,憲法賦予教師與學生之基本權有所衝突時,仍應以學生權益為最優先之考量,而守護莘莘學子的受教權正是家長的天職與權責,在協商中豈能缺席?」
★校長們接受並感謝縣政府代為協商,但希望縣府對”教師團協”不予核可。~~
「接受縣府協商結果
本會雖仍極度不認同宜蘭縣教師工會,在相關法令配套措施尚不完備下,強勢啟動協商,造成紛爭不斷。但42校既然委託縣府協商,於法律及道義情理上,都沒有立場表達反對。
因此,本會於104年8月21第11次理監事會議中,討論如何因應縣府與宜蘭縣教師工會完成團體協商,會中決議如下:感謝縣府接受學校委託與教師工會完成團體協商,雖然外界有所質疑且爭議不斷,但協會基本上,完全支持縣府所完成的協商,目前以「儘速讓團協爭議落幕,消弭衝突對立,營造和諧校園氛圍,共同為宜蘭縣教育努力。」作為協會因應團協爭議的立場與態度。
雖然儘速讓團協爭議落幕為本會殷切之心聲,但因教師團協引起社會大眾對教育的焦慮與不安,卻是鐵錚錚的事實,因此,期待縣府於核可時,能衡酌社會輿情更慎重為之。
歷經兩年多來,面對團體協商的紛擾與不安,我們真的很感謝副縣長所領軍的縣府協商團隊,在協商過程中的用心與努力,尤其,堅定以不能影響學生受教權為底線的協商立場,讓人敬佩。事實上,教師工會於幾個較具爭議的議題上,因懾於副縣長的威望,也都有所妥協與退讓。但無奈的是,教師工會所啟動的團協爭議,已引起社會大眾的恐慌,因此,如果無法消除全國各界對教師團協會影響教育發展的疑慮,此時核可團體協約,恐將無助於締結團體協約以提昇教育品質及教師專業地位的初衷。」
★最後並提出省思和建議~~~
「參、省思與建議
莫為團體協商而團體協商
面對家長團體批評本縣教師團協是”用孩子的未來自肥”,全教總的回應是:”團體協約只是釐清基本權利義務,協約內容只不過是將已存在的規範用團體協約加以明定,又如何用孩子的未來自肥?”這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明明為了教師團協,宜蘭縣教育界已紛紛擾擾了兩年半多,其中經歷了校長代表協商14次,縣府團隊協商9次,同時提請勞動部召開8次不當勞動裁決調查庭(南屏3次、孝威1次、八校4次),以及多次調解、陳情抗議及專案會議,竟然只是為了滿足教師工會「將已存在的規範用團體協約加以明定」的目的。
讓人不解的是,既然規範已存在,何不確實遵守與執行?又何須大費周章再由團體協約明定,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如果法令規範都無法落實,又如何寄望一紙團協就能更加釐清權利與義務?奉勸教師工會切莫為了團體協商而團體協商,此舉不僅造成社會大眾對教師工會之不齒,也賠上了全體認真教師的尊嚴與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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