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鄉代廖峻傑違反選罷法 證據不足高院判無罪

南澳鄉代廖峻傑違反選罷法 證據不足高院判無罪

記者林周龍/南澳報導

南澳鄉民廖峻傑,於2018年參加南澳鄉民代表競選時,其高姓樁腳涉嫌以4000元向2位選民進行買票,案經宜蘭地方法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決當選無效,被告廖峻傑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原判決撤銷,被告廖峻傑獲得無罪宣判。

高等法院判決書中指出,被告廖峻傑(59歲)參加107年地方公職人員宜蘭縣南澳鄉民代表選舉,開票結果以339當選,被告於107年11月中旬某日下午南澳鄉澳花村路旁遇見第一審共同被告高姓女子,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使犯意之聯絡,交付現金4000元委請轉交有投票權人進行賄選

高姓女子明知4000元係賄選之對價,於11月24日投票日前數日,至南澳鄉澳花村中央路37號劉姓住處將現金交予有投票權的劉姓民眾及其配偶,因此認定涉嫌違反選罷法行賄罪嫌,被告廖峻傑偵查中,堅決否認行賄罪嫌,所以會承認犯行仍受製作筆錄員警誘導所致,審判法官認為辦案全程只有高姓樁腳一人指述,欠缺其他相對證據,為無罪判決依據。

判決書中又指出,檢察官就被告涉有違反選罷法投票行賄嫌,所舉之證據不足以達到確信被告犯罪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依法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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