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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男性跟女性談話時,喜歡故做親密,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 背部或拉拉小手,即使男性辯稱碰觸受害人是表達關心,但只要讓對 方感覺到被冒犯,就構成性騷擾行為,因此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造成 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他的正常生活進行的,都算是「性騷擾」,宜蘭縣政府今年拍了一支性騷擾宣傳短片,提醒民眾勿觸法。
我國「性騷擾防治法」在2005年2月5日公布,2006年2月5日實施,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全面防治性騷擾,保護各場所的被害人。
雖然社會上常聽到人家說「性騷擾」三個字,但是在法律規範 上,本來並沒有「性騷擾」三個字,碰到問題時,只能以傳統的民、 刑事法律規定來處理。
刑事部分主要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 民事部分主要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外還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的 「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 鍰來懲處加害人。
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再來處罰加害人,常常是緩不濟急的,對被害 人而言,還必須支出龐大的訴訟成本,無法有效遏止性騷擾發生。為有效處理性騷擾議題,於是,立法院陸陸續續通過了「兩性工作平等 法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及「性騷擾防治法」,規範雇主事前預防及事後善後責任。
這三個法律是以性騷擾事件中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關係作為區分點,將發生在不同人之間、不同場域之性騷擾事件加以區別,而有不同處理方式。大體上來說,兩性工作平等法從保障員工工作權角度出發,主要處理職場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從保障學生受教權觀點出發,主要處理校園性騷擾;而性騷擾防治法從人身安全角度出發,主 要處理前二法以外的性騷擾(如公共場所)。(截自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宣導手冊)
感謝影片及照片人物無酬相助演出,而照片人物亦為示意圖。
性騷擾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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