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宋金來、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OT案的承包商輕車悠遊公司,在縣府下令解約停業之後,收到縣府發的「宜蘭縣政府行政處分書」,輕車公司負責人王迪立表示縣府發文的次序顛倒,令人摸不清頭腦,他深感無奈。
縣府於105年8月18日以府旅規字第1050136836號公文,發給輕車悠遊公司,標題是「宜蘭縣政府行政處分書」,主旨是「有關礁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OT)案,已於105年8月17日終止契約,為後續繼續營運,本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及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規定強制接管,請查照」。
縣府並提醒輕車應準備及辦理事項:契約終止日至點交日前,1.礁溪溫泉公園森林風呂及其他場域皆不得營業。2.公園內設施、設備及植栽等遭破壞,儘速修復,否則縣府將估價俢繕,並自輕車履約保證金內扣抵。點交當日,應提交1.104年度財產及物品清冊。2.舊式票券清冊(28萬張、註明已使用或未使用)。3.新式票券清冊。4.自來水、電繳清費,並申請完成變更用戶為縣府。5.鑰匙。6.應派人員(至少須有機電或熟悉設備操作人員)辦理點交,並確認設施、設備是否正常運作。
輕車公司負責人王迪立表示,縣政府這份「宜蘭縣政府行政處分書」是8月18日才發,但縣政府8月10日發的公文,重點是要跟輕車公司解約停業等等,要求17日停業,17日當天還到溫泉公園豎立休園立牌,那不算是行政處分?那有先終止契約,再發行政處分書的?縣政府這麼隨興的公文是先嶄後奏還是玩法弄權?
王迪立說,縣府怎麼可以在公告要求停業處分(17日)之後,才於18日發行政處分書?縣府的公文和官員講的話,有很多都是顛三倒四,前後矛盾,舉例來說,縣府要輕車公司預售票一定要信託,對委外另一家廠商卻無須信託,輕車舉發之後,池騰聯副處長在臉書上說,另一家賣的是現場票非預售票,所以不用信託今年春節該廠商破例賣給縣府5000張泡湯券…。該廠商和池副處長形同在網路上「自首」,縣府向該廠商買了5000張票券,這不是預售券?這不用信託?縣府有沒有依規定採購,如果預售券未信託是不法,縣府怎麼能去買不法的票券?縣府對兩家承包商的處理方式不一,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王迪立表示,關於印票券的部分,池副處長在臉書上說,另一家廠商每年給縣府470萬元,輕車是縣府抽1%,所以另一家廠商印票對縣府沒有影響,輕車印票會關係到縣府的營收。聽起來很有道理,但副處長忘了,輕車在和縣府的履約會議中,早就表明對贈送票也願意抽1%給縣府,縣府不會減少任何損失,不清楚縣府為何遲遲不同意,為何會有兩套標準?
他說,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縣府也違反,對輕車有利的完全未採納,刻意不注意。
王迪立說,縣府和輕車開會時,要輕車將1千多萬元預售票的錢先交縣府,即可印贈送票10萬張,白紙黑字,縣府正式的發文,竟然到後來又不准印,合約是甲乙雙方合意,怎麼由得縣府如此翻來覆去。這根本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他表示,公務人員自己亂訂一些打壓商人的規定,造成廠商行銷系統崩潰,連帶虧損,再片面引用自己的規定、當成契約,違背官員自訂規定即認定是重大違約,片面要解約、要停業、要強制接管,縣府和輕車訂有「原始契約」,縣府行政處分書內也提到「終止契約」,雙方是像房東房客的關係,一切要照「契約」走,這是民事,不是行政,哪有這種片面公私不分的搞法?
王迪立最後表示,縣政府以行政程序法強制接管,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輕車已認定工旅處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十分偏頗,均須迴避,不得處理,更何況縣府和輕車是民事紛爭,契約中明訂處理方式,根本不能以行政處分處理。
据了解,縣府24日將召開會議,對9月1日強制接管的細節進行研討,縣府也邀請警方參加。另外副縣長吳澤成指示相關單位,接下去要有完整的執行計劃,應主動發布新聞,要化被動為主動,不要媒體上只有業者的意見和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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